原标题: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中路58号荣昌生物三期6134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9博体育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威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9博体育召开与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议案名称:《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议案名称:《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议案名称:《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5、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1-3、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4、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1-3为对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4、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1-3、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1-3,经现场点验,无关联股东投票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1月17日,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其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公司尚未开始筹划股权激励事项,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此之外,其余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和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